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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涉及供水、排水处理设施)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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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涉及供水、排水处理设施)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涉及供水、排水处理设施)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事对象】
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非营利法人,营利法人
【审批依据】: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0号)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办理条件】:
1.需有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施工方案;
2.需有临时供水措施;
3. 需发布停水公告;
4.需提供与拆除、改动、迁移设施相关联的设施权属单位或管理单位协调同意的书面意见。对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不予批准。
【申报材料】:
1.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审批表;
2.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污水处理设施的施工方案;
3.与拆除、改动、迁移设施相关联的设施权属单位或管理单位协调同意的书面意见;
4.采取临时供水、排水、排污的处理措施方案.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出件→归档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咨询电话】:
联系电话:0791-865****84580、0791-838****22738
【投诉电话】:
投诉电话:0791- 8382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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