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在建工地租赁地块搭建临时建筑审批
【事项类型】
其他权力
【办事对象】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审批依据】: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3月31日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六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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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16次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调度会会议纪要》(纪要﹝2022﹞46号)第六条 会议明确,为推进辖区项目建设,原则同意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按照临时建筑用地有关法律规定,受理建筑工地临时用地申请要求,结合现实情况,办理临时建筑用地许可;由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按照临时建筑施工有关法律规定,受理建筑工地临时建筑建设申请要求,结合临时用地审批意见,办理临时建筑建设许可。
【办理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
2、已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3、有即将或正在建设的正式项目;
4、不存在《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提到的不允许临时建设的情况。
【申报材料】:
1、申请书(申请报告需本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内容表达清楚)
2、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的临时用地文件或区土储中心签订的临时用地租赁合同;
3、正式项目批复文件(规划批准文件或土地出让书、不动产证等);
4、临时建设的总平面图(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盖章或监理单位盖章,图纸上标注建筑面积,建筑栋数、楼层等信息);
5、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出件→归档
【法定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不收费
【咨询电话】:
联系电话:0791-86584580、0791-83822738
【投诉电话】:
投诉电话:0791- 83822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