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运28网站 应急管理局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实施的依据、条件
序号 |
权力 类型 |
事项 编码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 依据 |
承办 机构 |
追责对象 范围 |
1 |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
360225011000 |
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 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规定和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依法应该予以行政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要求处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区应急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2 |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
360225005000 |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规定和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依法应该予以行政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要求处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区应急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3 |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
360225006000 |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规定和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依法应该予以行政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要求处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区应急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4 |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
360225007000 |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4.《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规定和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依法应该予以行政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要求处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4.《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区应急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5 |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
360225009000 |
冶金机械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规定和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依法应该予以行政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要求处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区应急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6 |
行政强制 |
3603250020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的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
区应急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