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执法程序 |
1 |
依法开展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中医服务等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10.《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1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13.《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14.《护士条例》 15.《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17.《艾滋病防治条例》 18.《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19.《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2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2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24.《处方管理办法》 25.《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
(一)立案、调查、告知、决定等程序。按照案件性质、违法程度等,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 (二)听证程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三)送达程序案件承办人在规定期限内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送达当事人执行。送达分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