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实施好我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 策,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和农业强省建设,根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江西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赣农字〔2024〕5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 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建设农业强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公平公正、开拓创新、优机优补 、严惩违规,坚持稳重点、补短板、强弱项、优服务、提效能,引导、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选择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农机研产推用全链协同,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为确保守住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 一 )突出稳产保供。将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所需 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应补尽补。聚焦机播(机插)增产和机收减损,重点支持高性能播种机、智能高速插秧机 、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械等有助于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以下统称“重点机具”)的推广应用。
(二)突出创新性发展。实施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项目,加快先进适用短板创新机具研发制造、熟化定型和推广应用。探索以农机使用效率与“三包”服务有效期结合的性能评价机制,推进“优机优补”。
(三)突出差异化补贴。提高部分重点机具、新能源 农机等产品补贴额,测算比例从30%提高到35%。加大对移 动式烘干机、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机等农业生产救灾机具支持,补贴额测算比例提高至40%。对保有量过大、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实行降低补贴标准、退坡处理直至退出补贴范围。
(四)突出数字化发展。充分运用江西省农机大数据平台,实现与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互联互通,推进补贴机具唯一身份识别的物联网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发挥大数据信息优势,推动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便利化,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
三、实施要求
( 一)补贴机具范围
1.常规机具
选择符合我区农业生产需要的机具(详见附件1),作 为我区中央财政资金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并根据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的年度调整而进行相应调整。
全面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具体实施 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通知,在此之前,总体上继续按上一轮政策实施要求执行。对上一轮政策实施期间按照落实便利化申请要求已录入系统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申请,可使用落实支持责任的省级财政资金及时兑付。
2.农机创新产品
继续实施中央财政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对尚不能开展农机试验鉴定的新型农机产品和不适宜鉴定的成套设备装备等列入补贴范围,重点支持建设标准成熟的烘干机成套设备、温室大棚骨架、智能养殖(含渔畜牧、水产)设 备、果菜茶初加工成套设备、蜜蜂养殖及蜂产品初加工设备、水肥一体化设备、全程机械化智能果园(农场、养殖场)等成套设施装备。支持实施农机装备补短板行动,对短板机具目录范围内取得研发突破、亟需熟化定型的创新产品,给予3年以下的特定补贴支持,补贴额测算比例提高至35%,成功推向市场的转为常规补贴,补贴额测算比例调至30%及以下,效果不好的退出补贴范围。
3.产业发展需要特色机具
结合我区农业产业发展需要,按照省农业农村厅文件精神,对我区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区域适用性强但没有纳入中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范围机具,列入我区省级财政补贴范围(详见附件1)。补贴机具种类可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 政策实施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 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个人享受补贴资金总额(成套 设施装备除外)不超过25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补 贴资金总额(成套设施装备除外)不超过200万元。超过上述规定资金的补贴申请,应经过区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审定后方可办理。
(三)补贴标准
总体实行定额补贴,紧紧把握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财政厅制定的《2024—2026年江西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的公布批次及其适用时间、补贴标准等政策动态,精准实施农机补贴政策,确保准确无误、应惠全惠。正常情况下,补贴额一般按年度进行,特殊情况下,按照省农业农村厅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
按照政策实施便利化要求,在省农业农村厅新一轮补贴额一览表公布前,继续按上一轮政策公布的补贴标准执行。 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补贴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测算比例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不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
(四)异常情况处理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区农业农村局将会同财政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对有违规情节的,报告省农业农村厅后按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及有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
四、资金分配和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老旧农机报废更新和开展有关试点等方面。
( 一)开展创新试点
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创新。针对我区大棚温室智能化水平低、粮食烘干设备品种单一、绿色装备研发力量薄弱、立体养殖效能低下等短板弱项,将烘干机成套设备、温室大棚骨架、智能养殖(含渔业)设备、果菜茶初加工成套设备、蜜蜂养殖及蜂产品初加工设备、水肥一体化设备、全程机械化智能果园(农场、养殖场)等成套设施装备纳入补贴范围,加快推广应用步伐。农机创新产品具体实施操作按照《农机创新产品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实施操作指引》(附件2)执行。
(二)持续推进农机报废更新
加快农业机械结构调整,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 性能低的老旧农业机械淘汰力度,继续实施农机报废更新 补贴政策。选择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 机、农用辅助驾驶系统、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等纳入农机报废更新范围,具体操作程序、报废条件、补贴机具种类及补贴标准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文件要求执行。
五、操作程序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 贴、先购后补、区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购机者自 主选购所需机具,与农机产销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协商购机 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 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 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购机时,产销企业须向购机者出具 购机发票、售后服务凭证和产品合格证书等。发票上须注 明购机者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 织机构代码,所购机具名称、型号、数量、实际销售价 格、整机出厂编号,有动力机具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 等信息。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 用,可依法处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按以下流程 操作 :
( 一 )补贴申请。购机者完成购机行为后,携带相关申请资料,自主到一站式服务平台提出补贴资金申请,也可通过“赣机通”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购机者提出补贴申请时应同时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是否已享受其他补贴以及发票金额与购机价格是否一致等事项。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材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
购机者申请补贴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有效身份证 明(农民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营业执照或组织 机构代码证);2.购机发票复印件;3.“ 一卡通”卡号或 银行账号。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须提供相应的机具行 驶证或登记证书。购置需要安装的补贴产品,在完成安装 并经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确认后方可申请补贴办理。
区农业农村局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大力 推广应用“赣机通”,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 信息。除发生违规行为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 交补贴申请,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 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 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区级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 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应及时告 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二)审核核验。一站式服务平台按照《江西省农机 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投档工作办法》等要求,对购机者提 交的补贴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在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区农业农村局将公示无异议的补贴申请结算意见报区财政局。
区农业农村局应切实做好机具核验工作,原则上每台补贴机具都应核验,特别是高风险机具应重点逐台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补贴额超过3万元以上补贴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对实行“手机 APP 申请、机具二维码识别、物联网轨迹监测”的“三合一”方式办理补贴的机具,应核验机具是否完成规定作业面积(以江西省农机大数据平台数据为准)。区财政局和区农业农村局在补贴资金兑付后按不少于10%的比例抽验。
(三)结算兑付。区财政局对补贴申请结算意见审核无误后,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社会保障“一卡通”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补贴资金按照“先购机后申请,先申请先补贴,后申请后补贴,不申请不补贴,资金补完为止”原则兑付。区财政局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会同农业农村局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四)退货办理。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已办理补贴的机具需退货的,购机者应先将所得的补贴款退还给财政局。财政局可在购机发票复印件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产销企业方可退货,并将有局部门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
(五)归档管理。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或一站式服务平台应切实加强补贴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按照“谁受理 、谁建档”原则,对补贴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一站式服务平台应定期将档案资料(原则上一年之内)移交至区农业农村局统一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优化服务效能。推广应用“赣机通”,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申请信息、应录尽录。加快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畅通农机产业链供应链,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
(二)强化监督管理。强化监督制约,加强对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购置等异常申请补贴的监管。把有限的农机补贴,发放到 本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三)规范信息公开。 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 栏作用,通过专栏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专栏包含补贴政策、实施进度、投诉举报等子栏目,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公开信息时,严禁对外公布购机者个人照片、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隐私个人信息。
附件:1.江西省2024-2026年农业机械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农机创新产品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实施操作指引
3.江西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成套设施装备立项申请
表
4.江西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成套设施装备购置
补贴申请表
5.江西省农机创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生产(安 装)企业承诺书(模板)
附件1
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 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中央财政补贴机具:20 大类37 小类101个品目,省
级财政补贴机具:11 大类11 小类16个品目)
一、中央财政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犁
1.1.2旋耕机
1.1.3微型耕耘机
1.1.4耕整机
1.1.5开沟机
1. 1.6挖坑(成穴)机
1 . 1 . 7机耕(滚)船
1.2整地机械
1.2.1耙(限圆盘耙、驱动耙)
1.2.2埋茬起浆机
1.2.3起垄机
1.2.4筑埂机
1.2.5灭茬机(不含平茬机、宿根整理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种子播前处理和育苗机械设备
2.1.1种子催芽机
2.1.2 育秧(苗)播种设备
2.2播种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条播机
2.2.2穴播机
2.2.3根(块)茎种子播种机
2.3 耕整地播种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3.1旋耕播种机
2.4栽植机械
2.4.1插秧机
2.4.2抛秧机
2.4.3移栽机
2.5施肥机械
2.5.1施肥机
2 .5 .2撒(抛)肥机
2.5.3侧深施肥装置
3. 田间管理机械
3.1 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 田园管理机
3. 1.3割草机(含果园无人割草机)
3.2植保机械
3.2.1喷雾机
3.2.2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3.3修剪防护管理机械
3.3.1修剪机
3.3.2枝条切碎机
3.3.3农用升降作业平台
4.灌溉机械
4.1喷灌机械
4.1.1喷灌机
4.2微灌设备
4.2.1微喷灌设备
4.2.2灌溉首部
5.收获机械
5.1粮食作物收获机械
5.1.1脱粒机
5.1.2谷物联合收割机
5.1.3薯类收获机
5.2 油料作物收获机械
5.2.1 大豆收获机
5.2.2花生收获机
5.2.3油菜籽收获机
5.3果菜茶烟草药收获机械
5.3.1叶类采收机
5.3.2果类收获机
5 . 3 . 3根(茎)类收获机
5.4秸秆收集处理机械
5.4.1秸秆粉碎还田机
5.5收获割台
5.5.1大豆收获专用割台
6.设施种植机械
6.1食用菌生产设备
6.1.1菌料灭菌设备
6 . 1 .2菌料装瓶(袋)机
7.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
7.1 田间作业监控设备
7 . 1 . 1辅助驾驶(系统)设备(含渔船用) 8.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
8.1农作物废弃物处理设备
8. 1. 1秸秆压块(粒、棒)机
9.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
9 . 1饲料(草)收获机械
9 . 1 . 1打(压)捆机
9.1.2草捆包膜机
9. 1.3青(黄)饲料收获机
9 .2饲料(草)加工机械
9.2.1铡草机
9.2.2饲料(草)粉碎机
9.2.3颗粒饲料压制机
9.2.4饲料混合机
9.2.5全混合日粮制备机
10.畜禽养殖机械
10.1畜禽繁育设备
10.1.1孵化机
10.2饲养设备
10.2. 1喂(送)料机
11.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1.1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备
11.1.1清粪机
11.1.2 畜禽粪污固液分离机
11.1.3畜禽粪便发酵处理设备
11.1.4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2.水产养殖机械
12.1投饲机械
12. 1. 1投(饲)饵机
12.2 水质调控设备
12.2.1增氧机
12.2.2水质调控监控设备
13.种子初加工机械
13.1种子初加工机械 13.1.1种子包衣机
14.粮油糖初加工机械
14.1粮食初加工机械
14.1.1粮食清选机
14. 1.2谷物(粮食)干燥机(烘干机)
14.1.3碾米机
14.1.4粮食色选机
14.2油料初加工机械
14.2.1油菜籽干燥机
14.2.2 油料果(籽)脱(剥)壳机
15.果菜茶初加工机械
15.1果蔬初加工机械
15.1.1果蔬分级机
15.1.2果蔬清洗机
15.1.3水果打蜡机
15.1.4果蔬干燥机
15. 1.5脱蓬(脯)机
15. 1.6青果(豆)脱壳机
15. 1.7果蔬去籽(核)机
15.1.8果蔬冷藏保鲜设备
15.2茶叶初加工机械
15.2.1茶叶做青机
15.2.2茶叶杀青机
15.2.3茶叶揉捻机
15.2.4茶叶压扁机
15.2.5茶叶理条机
15.2.6茶叶炒(烘)干机
15.2.7茶叶清选机
15.2.8茶叶色选机
15.2.9茶叶输送机
16.农用动力机械
16.1拖拉机
16.1.1轮式拖拉机
16.1.2手扶拖拉机
16.1.3履带式拖拉机
17.农用搬运机械
17.1农用运输机械
17.1.1 田间搬运机
17.1.2轨道运输机
18.农用水泵
18.1农用水泵
18.1.1潜水电泵
18. 1.2地面泵(机组)
19.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19.1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19.1.1加温设备
19.1.2湿帘降温设备
20.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20. 1平地机械(限与拖拉机配套)
20.1.1平地机
二、省级财政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悬挂式立式粉垄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种子播前处理和育苗机械设备
2.1.1秧盘输送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修剪防护管理机械
3.1.1茶园防霜机
4.设施种植机械
4.1食用菌生产设备
4.1.1食用菌料制备翻堆机
4.1.2菌料混合机
4.1.3食用菌料制备铺料机
5.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
5.1 田间作业监控设备
5.1.1耕整地作业监控设备
5.1.2播种作业监控设备
5.1.3其他田间作业监控设备
6.畜禽养殖机械
6.1饲养设备
6.1.1畜禽精准饲喂设备
7.粮油糖初加工机械
7.1 油料初加工机械
7.1.1液压榨油机
7.1.2 螺旋榨油机
8.果菜茶初加工机械
8.1果蔬初加工机械
8.1.1水果热缩膜机
9.农用搬运机械
9.1农用装卸机械
9.1.1码垛机
10.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10.1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10.1.1生物质颗粒燃料热风炉(不含热交换器)
11.其他农业机械
11.1其他农业机械
11.1.1谷物收集机
附件2
农机创新产品购置与应用补贴试 点实施操作指引
一、试点机具
(一)专项鉴定产品。具体补贴机具由省农业农村厅按 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 施工作规范(试行)》有关程序遴选确定,机具分类分档、补 贴额测算、产品投档等工作总体按照政策实施规定执行,可 结合实施需要按程序调整。
(二)农机新产品。包括新型农机产品和成套设施装备, 具体补贴机具由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 《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指引》有关要求选定,经备 案同意后列入补贴范围。支持实施农机装备补短板行动,对全 国或我省短板机具目录范围内取得研发突破、亟需熟化定型 的创新产品可直接列入补贴范围。农机新产品试点范围结合 实施需要按程序调整。
二、资金规模与补贴标准
( 一)资金规模。补贴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 贴资金。农机创新产品全省年度资金规模总量不超过4500 万元,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确认的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
稳定安全供给重大战略需要、农业生产急需的农机创新产品 不占用年度使用资金规模指标。
(二)补贴标准。农机创新产品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 原则上依据试点产品市场销售均价的30%进行测算,对符合 要求的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机具、丘陵山区特色产业发展急需 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按程 序提高至35%。对全国或我省短板机具目录范围内取得研发 突破、亟需熟化定型的创新产品,给予3年以下的特定补贴支 持,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成功推向市场的转为常规 补贴,补贴额测算比例调至30%及以下,效果不好的退出补贴 范围。单台(套)农机创新产品补贴额不超过60万元,泥土 、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地基、墙体 等不纳入补贴范围。农机创新产品的分档参数及补贴额按照 最新发布的《江西省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产品分档及补贴额 一览表》执行。
三、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 生产经营的组织。
同一补贴对象在同一年度内,成套设施装备农民申请补 贴不超过2套,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补贴不超过5套;连栋 温室结构申请补贴总面积不超过5万平方米,塑料膜连栋温
室、外遮阳塑料膜连栋温室起补面积为3000平方米(含), 玻璃温室起补面积为500平方米(含)。
四、试点产品要求
(一)专项鉴定产品要求
1.符合全省农业生产发展需要,由设区市和区级农业农 村部门提出建议。
2.技术创新特征明显,能够弥补农业机械化发展短板, 能够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
3.已通过农机专项鉴定且信息完整准确上传至全国农业 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其中,属现行推广鉴定 大纲不能涵盖其主要功能和主体结构的产品,其上传至平台 的信息还应包括推广鉴定大纲涵盖的全部内容。
4.已在本省由鉴定机构实地检验,并出具试验报告,或 取得区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检测、鉴定、推广、科研等单 位出具的实地试验验证报告,或经省农业农村厅组织进行适 用性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二)农机新产品要求
1.产品条件。试点产品应当具有明显技术创新特征,符 合先进性、安全(合规)性、适用性和宜机化等特性。
(1)先进性方面。 新型农机产品、成套设施装备或其主 要设备应拥有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以及省级以上科技成 果鉴定(评价证明)之 一。
(2)安全(合规)性方面。 新型农机产品应取得省级以 上有关部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据相关标准出具的检验报
告。成套设施装备应达到省农业农村厅制定的建设标准规范 要求,其结构、材质、性能、建设安装、竣工验收等方面不 低于国家、行业、团体和企业标准规定的要求(试点产品生 产企业书面承诺)。
(3)适用性方面。 新型农机产品应通过省农业农村厅组 织或委托区级以上农机鉴定、推广、科研单位开展的田(场 )间实地试验验证。成套设施装备应在本省有不少于2 台 (套)应用实例。
(4)宜机化方面。 参与试点的成套设施装备生产(建设 )应充分考虑宜机化作业,设施主要技术参数应符合相关产 品建设规范要求(验收报告中体现)。
2.参与试点产品的生产企业要求。补贴试点坚持自愿参 与原则,参与试点产品生产的企业应具备相应产品生产、建 设、安装和售后服务能力,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试点 产品生产、经营相关内容。按照国家建筑施工管理要求,钢 架棚建设企业应具有三级及以上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参与试点产品生产的企业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中无任何严重违法失信记录,书面承诺其在产品质 量、售后服务、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并严 格践诺。生产企业应通过产销企业和购机者签订“知情同意 书”,告知购机者产品的技术优势、使用潜在风险等信息, 提示购机者知悉产品使用风险,理性购买。
五、办理程序
农机创新产品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按照“先购机后申请, 先申请先补贴,不申请不补贴,资金补完为止”的原则实施。
( 一)专项鉴定产品
参照常规机具操作程序执行。
(二)新型农机产品
符合试点政策实施要求的新型农机产品,其生产企业可按 规定自愿投档备案,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对企业资质和产 品条件进行备案审核。审核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产品导入江 西省农机购置补贴办理服务系统。
新型农机产品补贴资金实行“先使用后补贴”原则延后兑 付。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产品投入生产应用后,现场核验机 具具备正常作业能力(即符合一定作业量要求),并拍摄购机 者(农业生产组织为其法人代表)和产品现场作业合影图片用 于存档,再提交财政部门开展资金兑付。
其他事项参照常规机具操作程序执行。
(三)成套设施装备
成套设施装备按照“先立项后建设、先验收后申请、先申 请先补贴、不申请不补贴”操作方式,坚持“省级定规范、企 业广参与、区级负主责”原则。成套设施装备生产(建设)企 业资质和产品条件由区级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在补贴申请办理 中负责严格审核。具体补贴办理程序如下。
1.立项申请。 购机者向所在地村委会和乡镇(街道)申报 建设需求,经所在地村委会和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自主 向区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江西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成套设
施装备立项申请表》(附件3)进行申请登记。立项申请表中 应明确建设主体名称、建设具体位置、主要生产用途、建设规 模、拟建设时间、施工单位名称等。
2.立项审核。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对购机者提交的立项申请 进行合规性审查。同意实施补贴的,应明确告知购机者农机新 产品试点政策、产品条件及生产企业要求,还应现场查看建设 前的状态并拍照留存。
3.自主建设。购机者按照发布的相关成套设施装备的建设 规范要求组织建设,自主购买设施或设备。为便于购置行为及 资金往来全程留痕,成套设施装备应主要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 ,原则上非现金支付资金应达到其投入资金总额80%以上。试 点产品生产企业应向购机者提供销售发票、售后服务凭证、产 品合格证书等材料。发票上应注明购机者姓名或组织名称,身 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面积、
销售价格等信息。
4.开展验收。购机者自主向区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开展验 收。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可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 展核验,完成验收的成套设施装备应出具验收报告。鼓励各地 结合实际,细化制定验收办法,成立由农机管理干部、农机技 术人员、第三方机构、有经验有意愿的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 ”等组成验收确认组开展验收。区级财政部门应保障核验必要 的工作经费。
5.补贴申请。 购机者自主到当地区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补 贴资金,并携带有效身份证明、产品销售发票、 “ 一卡通”卡
号或银行账号、购机非现金支付凭证、购机(建设)合同、产 品现场图片、《江西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成套设施装备购置 补贴申请表》(附件4)、银行账号、验收报告等材料。
6.审核公示。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对购机者申请资料进行形 式审核,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完成审核的补贴 申请通过购机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7.资金兑付。成套设施装备补贴资金按照“先使用后补贴 ” 原则实行延后兑付。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农机新产品投 入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开展现场核验确认,并拍摄购机者(农 业生产组织为其法人代表)和成套设施装备现场合影图片用于 存档,同时在《江西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成套设施装备购 置补贴申请表》填写确认情况,再提交财政开展资金兑付。区 级财政部门对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进 行审核,于15个工作日内兑付资金。单户补贴资金100万元( 含)以上的由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参与现场确认。资金兑付其 他相关事项参照常规机具操作程序执行。
六、实施管理
(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了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区农业农 村、财政局共同按照上级政策要求做好农机创新产品购置与应 用补贴试点工作,并落实验收管理工作经费。对于单户补贴资 金100万元(含)以上的补贴产品,可邀请市农业农村局、市 财政局现场确认。建立定期回访制度,帮助用户解决农机创新 产品应用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二)强化主体责任。 补贴对象应严格遵循农机购置补贴 政策有关要求,按照“谁建设、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对 购买或建设行为真实性、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生产(建设) 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有关规 定和要求,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对产品质量、售后服务、退换 货及纠纷处理等方面负主体责任。第三方验收机构对验收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承担法律责任。
参与补贴的设施装备应在醒目位置安装永久性标牌,标牌 内容包括:建设主体名称、产品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完成日 期、生产(建设)企业名称及联系电话、验收单位名称等。标 牌上应有“20××年国家补贴设备”字样,尺寸不小于20 × 30(cm), 标牌文字应打印清晰。
(三)突出全程监管。 加强资金延后兑付监管力度,谨慎 兑付补贴资金。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每年(享受中央补贴资 金开始,不少于3 年)至少公布一次成套设施装备的生产应用 情况照片(图片数量不少于3张,内外不同位置角度反映全貌) ,接受社会监督。动态跟踪市场情况,发现补贴比例畸高、质 量不稳定、用户投诉较多、售后服务不到位等失信行为和虚假 申报、以次充好、降低配置等违规行为,先行暂停补贴并立即 开展调查,将调查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附件3
江西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成套设施装备立项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
姓名/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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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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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地址/注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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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套设施 装备建设 位置等信息 |
产品分档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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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建设施工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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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具体建设位置 (四至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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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生产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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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设时间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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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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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者 承诺事项 |
1.本人对江西省农机新产品补贴政策已知悉,对提供的上述信息和相关资料 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2.本人承诺按照计划施工时间进行施工,逾期未完成视为放弃此次补贴申请。 申请者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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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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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 街道)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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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农业农村 部门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本表一式4份,申请者、村委会、乡(镇)、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各留存1份。
附件4
江西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成套设施装备购置补贴申请表
姓 名 / 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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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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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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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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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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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建设(安装)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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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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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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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贴 清单 |
设备信息(补贴对象据实填写) |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形式审核结果(审核要点:1.清单内容与销售 发票内容是否一致;2.清单内容与《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产品分 档及补贴额一览表》中内容、验收报告内容是否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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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设备 名称 |
生产(安装) 企业名称 |
型号 |
数量/面积 |
单价 (元) |
总价 (元) |
确认数量/面积 |
确认补贴单价 (元) |
确认补贴总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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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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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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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对象 承 诺 |
1.本人对所提供的资料和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自愿承担一切后果。 2.申请补贴的农机新产品成套设施装备已按相关建设规范要求完成施工,且符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要求。 申请人(法人代表)签名: (手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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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条件、产品条件、承诺践诺、使用情况审查结果(审核符合要求填写“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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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或其主要设备拥有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以及省级以 上科技成果鉴定(评价证明)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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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生产(建设)企业和购机者签订了《知情同意书》,告知购 机者设施的技术优势、使用潜在风险等信息,提示补贴对象知悉 使用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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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生产(建设)企业书面承诺达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 的建设标准规范要求,其结构、材质、性能、建设安装、竣 工验收等方面不低于国家、行业、团体和企业标准规定的要 求,对产品质量、售后服务、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方面负主 体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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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产品生产(建设)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 无任何严重违法失信记录,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试点产品生 产、经营等相关内容(钢架棚建设企业有三级以上钢结构工程专 业承包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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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套设施装备的生产(建设)企业在本省已有不少于2家实 地应用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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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成的成套设施装备醒目位置安装永久性标牌,且标牌内容符合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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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确认,成套设施装备已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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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人员 签 字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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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农业 农村部门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5
江西省农机创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生产(安装)
企业承诺书(模板)
本企业自愿参与江西省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政策实 施,充分了解并遵守《2024-2026年江西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 贴实施方案》《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 (试行)》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要求及规定,合法合规诚信经营, 同时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 、正确宣传补贴政策,设施生产(建设)企业应与购机 者签订《知情同意书》,告知其产品技术优势、使用潜在风险等 信息,提示购机者知悉使用风险。规范安装产品铭牌等标志标 识,不误导购机者购置补贴产品,不参与购机者虚假申领补贴, 不参与虚开发票、虚购报补、重复报补等方式骗套、抢占补贴 等违规违法行为。
二、按补贴政策要求提供、保存真实完整准确的资料,供 应符合江西省发布的相关成套设施装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建 设规范要求的产品,产品的结构、材质、性能、建设安装、竣 工验收等方面不低于国家、行业、团体和企业标准规定的要求, 对产品质量、售后服务、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方面负主体责任; 对出具给购机者的税控发票、合格证等补贴申请资料进行核对,
主动筛查补贴比例、发票金额、机具信息等是否真实有效、符 合规定;新型农机产品和成套设施装备原则上应使用非现金方 式与经销企业(或用户)结算,确保资金往来全程留痕备查。
三、出具的税控发票包含购机者名称、身份证或统一信用 代码、设施设备生产企业、数量、型号、机具名称、销售价格 等信息 。
四、对购机者符合规定的退(换)货要求,确认购机者尚 未领取补贴或已将领取的补贴退回财政部门后,为其办理退 (换)货,并主动报告当地农业农村、财政部门。
五、发现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主动自查自纠, 并报告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加强整改。
六、承担违反政策规定和本承诺书内容所引起的纠纷和经 济损失等后果,主动退回违规行为涉及的补贴资金损失,妥善 处理好所有纠纷,并接受处理。
七、自愿承担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其它有关责任 和义务 。
法定代表人(签字):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