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程序指南
一、发放对象范围
1、城乡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和抚养人或监护人为贫困家庭的社会散居孤儿。
2、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的其他贫困家庭。
二、审批程序
(一)福利机构抚养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区市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由福利机构负责提供办理批准孤儿、弃婴入院手续的相关材料,填写《江西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报设区市民政局审批。
在乡镇敬老院等养老服务机构养育的孤儿,原则上应移送到就近的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县(市、区)儿童福利机构及乡镇敬老院等养老服务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由福利机构负责提供办理批准孤儿、弃婴入院手续的相关材料,填写《江西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二)散居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抚养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院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火化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孤儿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法律文书原件。
(2)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3)孤儿监护人(抚养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4)孤儿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5)孤儿监护人(抚养人)的贫困证明;
(6)残疾孤儿需提供残疾证明。
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监护人(抚养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认真核实。符合发放条件的,由孤儿本人或监护人(抚养人)填写《江西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一式两份,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审查意见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函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民政部门应同时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抚养人)签定孤儿养育协议,对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抚养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签订孤儿养育协议应征求和尊重孤儿本人意愿。孤儿监护人(抚养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五、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标准
1280元/人/月
附件:江西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
附件:
江西省孤儿基本生活费
申 报 审 批 表
孤 儿 姓 名:
监护人或抚养人(机 构):
家 庭(机 构)地 址:
填报时间:二〇二二 年 月 日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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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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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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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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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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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 育 类 型 |
社会散居( ) 机构抚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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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 份 证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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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籍 状 况 |
农业( ) 非农业( ) |
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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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 体 情 况 |
健康( ) 残疾( ) 患病( ) |
残疾 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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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 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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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艾滋病影响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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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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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去父亲原因 |
病故( )失踪( )宣告死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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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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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去母亲原因 |
病故( )失踪( )宣告死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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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学情况 |
学龄前( ) 在读:小学( )初中( )高中( )大学( ) 毕业:小学( )初中( )高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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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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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抚养人)为 个人的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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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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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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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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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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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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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孤儿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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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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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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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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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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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为 单位的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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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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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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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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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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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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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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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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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监护人(抚养人)签名: (监护人为单位的,此处单位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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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 乡、镇(街道) |
负责人签字: 乡、镇(街道)盖章 年 月 日 |
审批意见 民政部门 |
负责人签字: 民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注:1.散居孤儿由县(市、区)民政局审批;福利机构抚养孤儿无需乡镇(街道)审查,直接由福利机构所属民政部门审批。
2.孤儿和监护人(抚养人)有关证明作为此表的附件,不得缺项。